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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