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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2.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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