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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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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2. 2.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此法規的釋義,我無法提供正確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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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