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且無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失能補助。
- 前項補助,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本保險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四、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
-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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