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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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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提供職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2.前項之申請,雇主應於購置輔助設施前,或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後九十日內,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三、本法第六十六條之認可職能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四、實地訪視同意書。 五、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但於購置前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時之現況照片。 六、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於購置前申請者,免附。 七、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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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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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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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