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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2. 認可醫療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七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七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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