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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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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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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
法令
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督促其改善。
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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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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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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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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