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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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業災害之檢查、鑑定、分析,必要時得請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技術協助。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業災害之檢查、鑑定、分析,必要時得請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技術協助。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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