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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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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2. 2.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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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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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涉及技術層面較為高深之專業檢查項目必須藉重專業知識,故於第一項明定經由勞動檢查機構之核准下,勞動檢查員得邀請學術機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下執行特定項目之職務。   三、鑑於事業單位可能因此業務機密被洩漏而蒙至重大損失,而陪同人員無故洩漏時,可依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懲處,故於第二項明定陪同人員有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所定不得洩漏生產技術等秘密之義務。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涉及技術層面較為高深之專業檢查項目必須藉重專業知識,故於第一項明定經由勞動檢查機構之核准下,勞動檢查員得邀請學術機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下執行特定項目之職務。   三、鑑於事業單位可能因此業務機密被洩漏而蒙至重大損失,而陪同人員無故洩漏時,可依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懲處,故於第二項明定陪同人員有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所定不得洩漏生產技術等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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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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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