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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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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2. 2.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3. 3.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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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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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十六條合併修正。   二、將原第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事業單位得拒絕未持檢查證者之檢查,列為第一項。   三、為尊重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除抵事業單位檢查前應主動告知外,參據原第十六條精神,於第二項中規定檢查員於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有告知違反法規事項,提供意見等義務。   四、第三項新增。勞動檢查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十六條合併修正。   二、將原第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事業單位得拒絕未持檢查證者之檢查,列為第一項。   三、為尊重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除抵事業單位檢查前應主動告知外,參據原第十六條精神,於第二項中規定檢查員於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有告知違反法規事項,提供意見等義務。   四、第三項新增。勞動檢查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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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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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