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1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代行檢查員。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1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有相關的職權和義務,包括對事業單位的雇主、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提出必要報告和紀錄,以及要求必要的說明。這保障了檢查的全面性和效力,確保勞工的權益和安全。 參考資料:勞動檢查法 第21條;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法修正條文。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1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的檢查範圍和相關人員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通常適用於檢查員的權限和職責。因此,根據這些規定,代行檢查員也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條文和規定。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代行檢查員因經政府授權行使公權力,故與檢查員相同,應遵守相同之服務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代行檢查員因經政府授權行使公權力,故與檢查員相同,應遵守相同之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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