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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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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
  2. 2.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構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3. 3.前項不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4. 4.第一項之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

立法沿革 1

(0820107 全文修正)

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   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構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前項不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一項之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代行檢查員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之義務,復鑑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須先行瞭解機械或設備之性能、使用狀況等,故規定代行檢查員應告知雇主指派適當人員在場。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結果,代行檢查員之處理方式,以維護雇主權益,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四、第四項明定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代行檢查員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之義務,復鑑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須先行瞭解機械或設備之性能、使用狀況等,故規定代行檢查員應告知雇主指派適當人員在場。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結果,代行檢查員之處理方式,以維護雇主權益,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四、第四項明定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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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31 條規定:「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