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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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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2. 2.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32條,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的場所公告受理勞工申訴的機構或人員、勞工得申訴的範圍、勞工申訴書格式和申訴程序。這些公告書的樣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例如,當勞工對於工作場所的環境或待遇有申訴時,事業單位應在指定的場所公告有關勞工申訴的程序和申訴書格式,以便勞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立法沿革 1

(0820107 全文修正)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事業單位有公告受理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得申訴範圍、申訴書格式、申訴程序等事項之義務。   三、與勞工申訴有關之事項,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事業單位有公告受理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得申訴範圍、申訴書格式、申訴程序等事項之義務。   三、與勞工申訴有關之事項,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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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32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