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檢查法第32條,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的場所公告受理勞工申訴的機構或人員、勞工得申訴的範圍、勞工申訴書格式和申訴程序。這些公告書的樣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例如,當勞工對於工作場所的環境或待遇有申訴時,事業單位應在指定的場所公告有關勞工申訴的程序和申訴書格式,以便勞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事業單位有公告受理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得申訴範圍、申訴書格式、申訴程序等事項之義務。 三、與勞工申訴有關之事項,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事業單位有公告受理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得申訴範圍、申訴書格式、申訴程序等事項之義務。 三、與勞工申訴有關之事項,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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