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0條,勞動檢查員在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時,必須確認事業單位已完成申請審查或檢查的相關文件查核,並且檢查日期要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才能進行。這條規定確保在進行勞動檢查時,事業單位已完成必要的文件審核,並確認檢查時間已經排定。 這種情況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在進行勞動檢查前,勞動檢查員需要確保事業單位已經提供了申請審查或檢查的相關文件,並且檢查日期已經由勞動檢查機構正式排定。這樣做可以確保檢查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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