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2條,檢查結果是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出的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的檢查結果通知書。根據這個條文,勞動檢查機構可以要求事業單位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改正問題,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改善問題。這項條文在執行勞工法令時具有拘束力,如果事業單位拒絕改正或未依期改善,可能會引發法律上的效果,甚至包括部分或全部停工等處分措施。舉例來說,如果勞動檢查機構發現某事業單位存在安全風險,依據這條條文可以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若事業單位拒絕改善,則可以被迫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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