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 (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 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事業單位應依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公告檢查結果。公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全部內容公告,應在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的場所、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的公告場所,或者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的場所公告。另一種是若是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則應公告在違反規定的機具、設備或場所上。 參考資料:"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需參考當年度的最新版本。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檢查結果通知書的舉例,依照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應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的檢查結果通知書,作為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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