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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2.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3.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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