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電線間,不得有開關裝置。
-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