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4條,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的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然而,如果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的構造者,則可以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操作人員能清楚知道起重機的動作情況,並避免意外發生。根據法規要求,如果操作部分具有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的構造,則無需特別標示停止動作位置,以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前段,《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根據該條法規,固定式起重機的檢查構造需符合其中所規定的安全標準,以確保起重機的安全運作。例如,起重機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並且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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