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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