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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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