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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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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事業機構名稱。 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三、配合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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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6條,事業機構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應該擬訂訓練計畫,並且包括事業機構名稱、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配合訓練單位等事項。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職業訓練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且應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可見事業機構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需要擬訂訓練計畫來配合主管機關的職業訓練政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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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