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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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6條,事業機構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應該擬訂訓練計畫,並且包括事業機構名稱、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配合訓練單位等事項。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中的職業訓練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且應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可見事業機構在辦理技術生訓練時,需要擬訂訓練計畫來配合主管機關的職業訓練政策。
- 業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職業訓練法 第 12 條條文
-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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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