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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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職類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主管機關應於適用該新試題年度前六個月,公告新訂之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經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公告所訂期限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未依限重新評鑑申請或填報者,原核發之合格證書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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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技能檢定職類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主管機關應於適用該新試題年度前六個月,公告新訂之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經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公告所訂期限重新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未依限重新評鑑申請或填報者,原核發之合格證書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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