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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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鑑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並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作為洽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依據。 前項證書應載明申請評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地非自有者,應配合場地使用期限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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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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