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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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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講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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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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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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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3 條規定:「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