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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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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以為鼓勵。 前項主要訓練老師係指長期培訓選手,經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賽榮獲各職類國手,並代表國家出國比賽之選手訓練老師。 第一項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係指依選手加強訓練計畫,實際參與指導、訓練選手,並經裁判長提報列名於送本會之訓練老師基本資料表及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之訓練老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53條的內容。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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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3 條規定:「本會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