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如有二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二)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三)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計畫時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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