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學金金額,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全國技能競賽之分區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獎助學金,依前條分配比率發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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