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或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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