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若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責任妥善處理其負責的業務並通知負責的委任人。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可以參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處分的案例,了解在從業人員離職時機構應當如何妥善處理業務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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