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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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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2. 2.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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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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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