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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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指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以依親為由許可居留者。但獲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前,已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而有第九條之一所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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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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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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