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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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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括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下列規定辦理者: 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許可居留。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准予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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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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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括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下列規定辦理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