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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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括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下列規定辦理者: 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許可居留。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准予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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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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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5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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