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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2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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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和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這樣的組成確保了評議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以保障國民的就業機會。 舉例來說,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1卷第2期的文章,提到了一個有關於就業歧視評議制度之現況及實施的檢討評析,這篇文章可以作為學者專家的觀點來提供參考,以便形成具體化的適用於特定事實關係的評議結果。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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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