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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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可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和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這樣的組成確保了評議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以保障國民的就業機會。 舉例來說,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1卷第2期的文章,提到了一個有關於就業歧視評議制度之現況及實施的檢討評析,這篇文章可以作為學者專家的觀點來提供參考,以便形成具體化的適用於特定事實關係的評議結果。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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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