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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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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本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定的特種基金,並須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中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的分預算,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參考資料:《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規定了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管理辦法,並且針對基金的運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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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