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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2.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工作者,其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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