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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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