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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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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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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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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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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