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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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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
第二條
所定人員,其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雇主應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第二項
所定人員經許可工作者,其有效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同;居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向
主管機關
依
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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