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2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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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刪除)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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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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