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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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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 二、其他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仍不為補正。 三、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2. 2.前項第一款記載不詳之文件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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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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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