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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或外國人未依本準則所定期限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所定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2. 前項雇主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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