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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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