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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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的準則在第8條中有所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時,原則上應以原從事相同工作類別為限,但在特定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包括:一、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被鑑別為人口販運受害人;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舉例來說,在第一點中,如果外國人原先的雇主轉讓聘僱權給另一具有相應資格的雇主,則不受限於同一工作類別。這代表著在特定情況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的限制會有所減緩,以保障外國人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則
- 性騷擾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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