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五、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七款所定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順位辦理;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六條第三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以下簡稱中階技術外國人),及畢業僑外生從事第六條第四款所定旅宿服務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順位辦理。
- 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應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三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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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
一款:持有同一工作類別之有效許可函下「招募」未足額
二款:符合主管機關「聘僱」資格且外國人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且很「聘僱」未達審查比率或數額
三款:招募許可函有效內引進未足額
四款:符合主管機關「聘僱」資格且「聘僱」未達上限者
五款:製造、營照未「聘僱」或「聘僱」未達上限者且符合47條之規定扔然無法滿足需求者
★★47之規定: 先由國內招募未滿足,才能外援
二項:接續聘僱外國人須符合二、四款資格
三項:製造業需符合一項二款
四項:公立就服同意後預登錄必要資料
五項:一到三項~登記日60天內有效,期滿後「應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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