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一)在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三)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四)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四、符合第七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及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等影本。
-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文件。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三款(免附文件)
一目:漁業
二目:家庭幫傭、看護工
三目:機構看護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