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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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
-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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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規定,外國人在受聘僱從事特定工作時,若需要轉換雇主或工作,應參照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9 條的規定辦理。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轉換作業時,應按照規定的順位、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等條件,並且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程序選定接續聘僱申請人。如果無法區分優先順位,則需要使用指定的資訊系統進行隨機決定。此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轉換作業中應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並且接續聘僱外國人的人數應達到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的一點五倍。如果無法達到此人數或比例,則沒有在此限制。
- 業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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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