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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發補助、撤銷廢止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
  2.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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