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1.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 2.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 3.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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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3 條主要是針對領取津貼者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的相關事宜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領取津貼者在推介就業後需在七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且有權請求四至八小時的有給求職假。而根據第二項規定,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最後,第三項規定則是針對請假事宜的管理,如果用人單位未有規定,則需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 舉例來說,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在非自願離職後,可請領失業給付。而據此法律規定,領取津貼者在推介就業後需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且有權請求求職假。 以上是根據我所知的相關法規進行的解釋,請多多包涵,如果有需要可以進一步查找法規文件以得到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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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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