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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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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2.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3. 3.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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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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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