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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2.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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